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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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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事故鉴定事故鉴定 →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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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注意事项
发表日期: 2013/11/2 22:57:05 阅读次数: 2011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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