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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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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事故鉴定事故鉴定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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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的情形
发表日期: 2013/11/2 23:02:37 阅读次数: 1773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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